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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广告法规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4-10
 
日本的法律规定:

    (1)各类广告活动不得有不正当的表示,禁止提供过度的广告奖品;

    (2)禁止把不正当的引诱顾客行为作为竞争的手段;

    (3)禁止那些广泛的告示他人使商品营业混淆的表示,以及使人对商品的产地、品质、内容、数量等有误解的广告宣传;

    (4)禁止在销售商品时进行欺骗性的、使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5)禁止接受有关专刊和注册登记的虚假广告表现;

    (6)广告中,负有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义务;

    (7)禁止药品、医药外用品、化妆品、医药用具的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禁止利用医师等人进行保证疗效的推荐性广告;限制特殊疾病用药品的广告方法;禁止未获批准的药品进行广告宣传;

    (8)医生、医院、诊疗所及助产院,只能作纯告知性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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