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紧箍咒 > 河南地方行业法规

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4-2
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三、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 无副作用"等。 药品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

  五、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 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

  六、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七、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八、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

  九、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

  十、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一、药品广告中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

  十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

  十三、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中,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十四、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五、违反本标准的药品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责任编辑:


·热点图片
·招商信息
Loading...
·人物专访
许家印8年狂赚120亿的神话
短短8年,广州恒大集团构筑起房地产、钢铁的联合舰队,...
波叔 :广告制作人——神鬼
说波叔是广告叔辈一点也不夸张。...
·文章排行
奥运临近 杭州商家展开“红色”营销
白酒营销,因奥运而精彩!
奥运推动网站用户规模及广告主营销价值
南阳一市民质疑央视广告 诸葛躬耕地咋成了
商丘日报广告部被评为全省广告行业文明单位
周口市召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
美国首季网络广告支出达29亿美元 同比增
美农民组织游说国会 干预雅虎谷歌广告交易
社交网站广告词对比:Hi,一起开心
AOL网络广播增添CBS节目 强攻地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