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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十四 清丰县广播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清丰县广播电视台于200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在其电视台发布的“中央活脑肽”药品广告,宣称:“该药是旷世奇药”、“该药被认为中风偏瘫史的三大改变”、“给患者最高的保障”。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4000元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三十五 滑县广播电视广告部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案滑县广播电视广告部于2007年2月19日至26日在其电视台发布的“脑心安”、“长卫一号”、“平衡片”等药品广告、“华汗针神”医疗器械广告,均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2100元并处罚款10500元。
案例三十六 郑州创新中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郑州创新中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6月1日至14日在河南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发布医疗广告,其内容出现了保证治愈的语言和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30000元。 以上公布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在社会上造成较坏影响。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要引以为鉴,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自觉进行整改,坚决杜绝类似违法问题的再次发生,为规范和净化我省的广告市场秩序做出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