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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七 商丘市睢阳区公费医疗医院北海路门诊部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商丘市睢阳区公费医疗医院北海路门诊部于2007年1月22日至25日在商丘电视台发布“三分种全程无痛人流”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十八 濮阳市新华眼镜百货有限公司丽可医疗器械分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濮阳市新华眼镜百货有限公司丽可医疗器械分公司为了销售其产品于2006年10月印制“现代人的脊椎忧虑---‘丽可’提醒你善待自己的脊椎” 医疗器械广告,宣称:“矫正脊椎,从而消除由于脊椎歪斜对脊椎神经的压迫,使神经机能恢复正常化”,超出审批的内容,扩大宣传治疗作用。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十九 开封市城区农业生产资料中心第四经销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案开封市城区农业生产资料中心第四经销处于2007年3月6日经销的徐州永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依”牌农用地膜,其产品合格证上标有 “荣获农业部全面质量管理达标证书”字样。当事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明,属虚假宣传行为。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00元。
案例三十 河南公安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河南公安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1月5日在《郑州晚报》A06版发布“看病难、看病贵现状谁来打破”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十一 兰考县教育电视台广告部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兰考县教育电视台广告部于2007年4月初在兰考县教育电视台发布“98鼻康”和“白花蛇风骨贴”药品广告时,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并含有“彻底治愈”等断言。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十二 河南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广告案河南电视台于2006年12月1日至19日、2007年1月1日至11日在其法制频道发布的 “参龟固本酒”药品广告,出现了说明治愈率和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没收广告费38800元。于2007年6月1日至14日擅自为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郑州创新中医院在其经济生活频道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三十三 濮阳电视台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濮阳电视台于2007年1月14日至23日在其自办的1套、2套频道发布的 “参龟固本酒”、“脑心安胶囊”、“心舒胶囊”等药品广告,超出审批的内容,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发布的“金汉开元胶囊”、“玖玖胶囊”、“生命a胶囊”等保健食品广告,超出审批的内容,大量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疗效,发布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没收广告费5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