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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一 浚县广播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浚县广播电视台在未查验广告主《药品广告审查表》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3月24日至28日在浚县电视台一套、二套为广告主发布“汝敷康”、“君吒百癣夏塔热”药品广告,大量引用患者和医生的形象为药品做宣传证明,并且出现“一次治愈、疗效彻底”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1700元并处罚款8500元。
案例二十二 许昌现代男科医院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许昌现代男科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1月9日在《许昌晨报》第十一版发布含有“北京英才医院管理集团2005年被评为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内容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性文件。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十三 睢县电视台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广告案睢县电视台在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睢县城隍医院、平岗秦际山鼻炎专科、商丘武警医院、睢县公疗医院碎石科、太康县康复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中大量出现患者的形象、保证治愈率等语言;同时在未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的情况下,擅自发布“中央活脑肽”、“白马寺痛消贴”、“鼻炎王子”“美联玉清宝”等9则药品广告,内容大量出现绝对化的语言、宣传治愈率、使用患者的形象、专家讲座形式来宣传疗效。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八条和《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暂停医疗广告发布资格6个月、没收广告费用2500元并处罚款41500元。
案例二十四 安阳县教育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安阳县教育电视台于2007年3月19日至22日在其电视台为药品经销商发布的“蚁黄通络胶囊”、“复方杜仲降压片”、“强力宝胶囊”等药品广告,严重超出了核准的审批内容,大量使用专家形象作证明,夸大宣传疗效。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2800元并处罚款7200元。
案例二十五 许昌市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案许昌市电视台于2007年2月25日在其公共频道发布的“心舒胶囊、参蛭活血胶囊、海中金”等药品广告、“五豆平糖胶囊、威锋胶囊”等保健食品广告;其在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的“脑心安”药品广告、“筋骨痛消帖”保健用品广告,均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宣传保证治愈、有效率等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并以专家和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证明;保健食品大量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疗效,发布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16000元并处罚款48000元。
案例二十六 南阳市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南阳市中医药研究所附属医院于2007年4月20日至25日在南阳晚报上发布“庆五一特邀翟主任、张主任、许主任来我院举行会诊活动”、“来自美、德高精尖设备”等医疗广告,其广告宣称的“翟主任、张主任、许主任”均为本院医生,“来自美、德高精尖设备”为国产设备,广告内容存在严重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