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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武警河南平顶山支队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武警河南平顶山支队医院于2006年12月10日至20日在平顶山电视台发布“治疗前列腺炎”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十五 大河报社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大河报社在未查验《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06年12月6日、9日、19日在其《大河报》上为河南协和医院发布医疗广告,且广告内容出现有保证治愈的语言。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十六 郑州现代妇科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郑州现代妇科医院在未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06年12月8日在《东方今报》B03版发布“除去靡烂 重现光滑宫颈”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七 河南省现代医学研究院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河南省现代医学研究院医院于2007年3月20日起,每日零时通过郑州市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今夜不寂寞”栏目,以健康专题节目对外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超出审批内容,使用“—治愈后十年不复发,---一次性根治神经性皮炎、毛囊炎,---对治疗青春痘,---可一次性根治”等保证治愈率或隐含保证治愈率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八 郑州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广告案郑州电视台于2007年2月20日至3月17日发布的 “九味参蓉胶囊”药品广告,利用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宣传药品功效并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17日发布的“热帝亚”、“美国威锋”、“奥复康”保健食品广告,大量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来宣传治疗作用;于2007年2月16日至3月15日发布的 “河南曙光医院”医疗广告,超出审批的内容,且多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其行为均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870274元。
案例十九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案郑州人民广播电台于2007年2月25日至3月31日在其都市广播频率发布的“黄金一刻牌仙戟补肾胶囊”的药品广告,宣称“用了‘黄金一刻’能够快速使你的疾病达到一个彻底的康复,----那么你的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的症状完全彻底的消失。”等含有表示功效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23800元并处罚款714000元。
案例二十 安阳同心五官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安阳同心五官医院于2007年1月5日,在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安阳电视台第2频道发布“德国蔡司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以及该医院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