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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淇县电视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淇县电视台于2007年2月23日至28日在其电视台为药品经销商发布的“舒筋定痛片”药品广告,超出审批内容且大量出现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并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1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八 台前县电视台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台前县电视台于2007年1月15日,在未能查验《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为台前第三门诊发布“治疗腰间盘突出、颈椎腰腿痛、股骨头坏死”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九 汤阴县电视台违法发布医疗、保健食品广告案汤阴县电视台于2007年3月8日至15日,在未能查验《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为汤阴县同顺中医门诊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于2007年4月1日至13日发布的“金功夫”保健食品广告,宣称:“运用科学方法,根治前列腺、肾虚、肾亏、肾衰等各种男性病,治愈率高”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1000元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十 漯河人民广播电台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案漯河人民广播电台于2007年3月28日至4月27日在新农村广播频道中以《男性健康专家讲座》、《男性健康知识讲座》的形式,发布“西藏神丹”、“海马归肾丸”、“养血补肾王”药品广告,转播发布的“金果”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出现明示“彻底治愈”或暗示“无效退款”等夸大药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并利用患者(听众)的明义说疗效、作证明;保健食品大量使用医疗用语,宣传疗效,发布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900元并处罚款4500元。
案例十一 信阳市红十字会不孕不育症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信阳市红十字会不孕不育症医院于2007年1月至4月在信阳电视台发布医疗广告,宣称:“信阳市红十字会不孕不育症医院签约治不孕,不怀孕不收费,是信阳市唯一一家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专科医院”等内容,且含有隐含保证治愈的语言。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二 信阳市眼科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信阳市眼科医院于2007年1月至3月,在未办理《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信阳广播电视报、信阳电视台影视频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全美第一品牌”,使用了最高、最佳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十三 信阳同济女子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信阳同济女子医院自2007年4月份以来,在信阳电视台影视频道发布“信阳同济女子医院周年华诞生育优惠大活动,产检免费,无痛人流,只需三分钟”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