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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工商公布八类违法广告案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作者] [时间]2008-4-1

    投资理财类

    案例5:北京盛世巨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市销售“毛主席珍邮大全套”收藏品,并在报纸媒体发布广告宣称“国家邮政部门倾其力量,最后只能完整发行1100套”、“要么就是第一、要么就是绝版”等无事实依据的内容。事实上国家邮政局自2004年7月起就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此类广告中所谓“经国家邮政局批准”、“国家邮政部门发行”的表述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工商部门对此虚假广告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收藏品广告违法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本市工商部门自2006年底就密切关注收藏品广告并果断作出处理。收藏品广告中的虚假违法表现主要包括:夸大事实,将企业的市场行为夸大为政府行政行为,借此抬高产品的“身价”;杜撰“大师”设计、制作;无事实依据地保证投资回报,以“绝版”、“升值潜力无限、必将一路飚涨”等字眼吸引消费者购买;偷换概念,将“纪念章”称为“币”,将“国礼”的仿制品称为“国礼”,将仿印仿制的邮票图案制品混淆为集邮票品等。提示:消费者要理性看待各类价格高昂的收藏品,不管是为爱好而收藏还是为升值而投资,都要具备一定的鉴赏和辨别能力,勿轻信广告宣传。

    案例6:上海四道力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开来投资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神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股票分析、股票预测等服务内容。经调查,上述公司均未取得中国证监委核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不具备从事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资格,其在广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违反了有关规定。工商部门对上述公司的违法广告依法作出分别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工商部门再次重申,未取得中国证监委核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不得发布证券投资咨询类广告(个人不得发布证券投资咨询类广告)。广告中出现股评家、分析师个人姓名的,应当是已经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发的《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投资业务咨询类)的执业分析师,未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个人,在广告中不得以股评家和分析师的身份出现。

    提示:广大投资者在购买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信息查验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证明,理性看待广告宣传内容,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

    化妆美容类

    案例7: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在其所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运用现代生物科技、独有促透导入剂、加倍吸收安全有效”等字样,但是在外包装作此标注的个别产品,实际上并未添加“导入剂”,调查还发现该公司无法提供外包装上部分产品功效表述的有效证明,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6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化妆品广告常见的违法表现还包括采用产品使用前后效果对比或者数据来保证产品功效,如“七天美白肌肤”、“十天强韧发质”,这些内容一旦缺乏科学的事实依据就构成虚假和欺骗。工商部门在查处部分违法化妆品广告的过程中发现,有些企业根本无法提供广告宣称功效的试验证明,有些企业的证明与广告中的结论并无科学的逻辑联系,甚至个别行业鉴定机构在未开展真实检测,只查看企业提供的试验数据的基础上,就以“权威检验机构”的身份出具功效证明文件。

    提示:化妆品虽非药品但直接作用于人体,其效果当因人而异,因此不能“以偏概全”,更不能宣传“对疾病的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对可能产生不良反应的,还应当在广告中同时标注,以提请消费者注意。

    房产物业类

    案例8:上海同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其销售的商品房进行广告宣传,声称“可零首付”,但广告中并未同时标明“零首付”的条件,即需要购房者以原有的房屋申请抵押贷款,另外可申请抵押的房屋还有时间上的限制,由于未在涉案广告中明示重要信息使不少消费者产生误解。工商部门对该广告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8.69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房产市场的供求变化也时刻影响着房产广告的诉求变化,近年来本市房产广告中的主要违法表现有:对房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设施、规划发展前景、物业管理情况等事项做虚假不实的宣传;对购买房产的优惠条件、投资回报情况作虚假宣传;以“极品、豪宅”等过度炫富、宣扬奢华等。

    提示:消费者购买房产应当做详细的现场查看和咨询,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证明。由于房地产项目由建造到交付使用以及周边设施的开发建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自己比较关注的广告宣传内容作为合同附件予以固定。对投资类型的房产,例如某些酒店式公寓、商业用房等,尤其要持谨慎态度,理性看待广告的宣传内容,防止财产损失。     不良文化类

    案例9:上海潜龙文化有限公司印制发布名为“口袋天堂”的印刷品广告,先后为多家单位发布按摩服务广告,广告语言文字极具挑逗性,暗示“性服务”,违背了社会的良好风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3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这些违法广告,有的是格调低下的涉性广告,有的是有伤民族自尊心的不良文化广告,还有一些过度炫富广告,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提示:广告是带有意识形态特征的商业信息传播,具有潜在影响人们行为意识的功能,工商部门希望企业正确处理好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抵制一些内容低俗、粗俗、媚俗,可能影响社会和谐、引发公众强烈反响和社会不安定情绪的不良文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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