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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机广告中“待机时间”的审查提示


[来源]北京市工商局 [作者] [时间]2008-4-1

    近日一些手机广告中出现对超长待机时间的宣传,如待机“58”天、“26”天等,引起了消费者极大的关注。

    经工商部门调查核实,这些关于待机时间的数据均为在特定实验室环境下的检测结果,实际使用中因客观情况不同,所能达到的待机时间会与实验结果存在一些偏差,广告中未对“待机时间”做明确说明。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因此媒体在审查此类广告时要认真审查广告证明文件,如果“待机时间”是实验数据,必须在广告中明确表明数据的来源,明示该数据是在实验室条件下测试结果。

                                             北京市工商局 200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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